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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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小作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生产核准申请,依法取得生产核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一)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小作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生产核准申请,依法取得生产核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依法不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小作坊,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生产核准申请,依法取得生产核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三)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核发的生产范围必须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并在有效期内的小作坊,直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生产核准申请,依法取得生产核准,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申请生产核准的小作坊,应当依规定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十)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或自有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生产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一)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收到小作坊的生产核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能够最终靠补正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难以通过补正达到一定的要求或不属于小作坊生产核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受理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二)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当指派二至三名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小作坊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由区县(自治县)质监局自行确定,原则上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人员参加。

  (四)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组织的小作坊现场核查,小作坊应当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影响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作出如下处理:

  (一)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合格的,依法作出生产核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生产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二)有效期满3个月前,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生产核准编号不变。

  (三)有效期满未完成换证的,其生产加工行为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并逾期30日的,视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所在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注销其生产核准证书。

  (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出变更申请:

  属于前款第1、2项情形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3项至第5项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当依照小作坊生产核准的程序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现场核查。合乎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小作坊生产核准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核准证书注销手续:

  2.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并逾期30日的;

  (二)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生产核准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样式由市质监局统一确定、统一印制,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自行填写、制作。

  (三)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区(县)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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