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农产品出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许出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出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缺乏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背本法规则,回绝、阻遏依法展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查看、事端查询处理、抽样检测和危险评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商场或许出产加工公司后的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和法令职责有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按照其规则进行处分。
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则,给顾客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出产经营者产业缺乏以一起承当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食用农产品出产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对环境形成污染、危害很多顾客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粮食收买、贮存、运送环节的质量安全办理,按照有关粮食办理的法令、行政法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