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企业生产农产品乱用添加剂,可将其产品销毁,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损,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消费者撑起了“保护伞”,给执法部门提供了“尚方宝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猪肉中的瘦肉精、鲜鱼上的孔雀石绿、福寿螺里的管圆线虫……根据最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损,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消费的人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买到问题产品,一样能向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要求赔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5种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如若发现上面讲述的情况,将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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