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大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记者从苏州市税务局获悉,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并详细的介绍了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提醒,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为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提醒,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分别为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具体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介绍了该两项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为: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