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
各地财务、税务机关对《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履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反应,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依据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需要,当令对《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内的项目做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