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失效。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赋闲人员再作业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208号)有关精力,现将个体工商户出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关于出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出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概确认为月出售额5000元,按次交税的,起征点一概确认为每次(日)出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详细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现行《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认,并报总局存案。
“以出售农产品为主”是指交税人月(次)农产品出售额与其他货品出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出售额超越50%(含50%),其他货品出售额不到50%。
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方针是国家鼓舞社会作业、进步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分外的注重,仔细贯彻落实。关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品出售的交税人,要严厉执行起征点调整方针的规则,出售额未到达起征点的应一概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纳变通方针。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地要严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3〕80号)规则,加强对出售非自产农产品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