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经营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00元,同一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资源的情况。

  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有没有申请资格;对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到省局办理大厅进行受理。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审查通则和有关标准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内)

  (五)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做检验。(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公司申请材料汇总,并对申证材料复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