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小作坊挂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经营动态

 

  第三十六条 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等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应当契合这个法规则的与其出产运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物安全要求,确保所出产运营的食物卫生、无毒、无害,食物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出产运营环境,鼓舞和支撑其改善出产运营条件,进入会集交易商场、店肆等固定场所运营,或许在指定的暂时运营区域、时段运营。

  1)申请事项归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并应当先行获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3)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要求供给的一次性奉告资料完全或补正完全的。

  5)地理方位图 原件 1份 纸质应精确反映出产场所方位的东、南、西、北侧建筑物和首要大街。

  8)保证食物安全规章准则 原件 1份纸质各种准则各1份(原辅料收购检验准则、食物出产运营场所卫生管理准则、出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准则、不安全食物召回准则、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受理:商场监督管理局各底层所;申请人带齐《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检查挂号申请表》同时提交窗口后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对出具《现场核对表》。

  2)检查:受理机关根据批阅资料来检查,实行批阅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体系录入并出具《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挂号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处理,并书面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