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和“本保荐人”)承受北京大败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大败农”和“公司”)的托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的保荐组织。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令和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法令法规,诚笃守信,勤勉尽责,严厉依照依法拟定的事务规矩和职业自律标准出具上市保荐书,并确保所出具文件实在、精确、完好。
(如无特别阐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大败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的意义)
八、本次向特定目标发行股票完结前公司结存未分配利润分配组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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