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兽医办理办法》现已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兽医从业办理,进步村庄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村庄兽医合法权益,维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兽医,是指姑且还没有获得执业兽医资历,经挂号在村庄从事动物医治服务活动的人员。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兽医监督法令作业。
第五条国家鼓舞契合条件的村庄兽医参与执业兽医资历考试,鼓舞获得执业兽医资历的人员到村庄从事动物医治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施村庄兽医挂号准则。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请求村庄兽医挂号:
(一)获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饲养专业学历的;
(二)获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训练合格证书或许城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审阅合格的,予以挂号,并颁布村庄兽医挂号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村庄兽医挂号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求持续从事动物医治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请求续展。
第九条村庄兽医挂号证格局由农业部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一致印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将挂号的村庄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二条村庄兽医在村庄从事动物医治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村庄兽医应当按照《兽药办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则运用兽药,并照实记载用药状况。
第十四条村庄兽医在动物医治服务活动中,应当依规则处理运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村庄兽医在动物医治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许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当即陈述,并采纳阻隔等操控措施,避免动物疫情分散。
村庄兽医在动物医治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许疑似患有国家规则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私行进行医治。
第十六条产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村庄兽医应当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安排的防备、操控和熄灭作业,不得回绝和阻止。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村庄兽医训练规划,确保村庄兽医至少每两年承受一次训练。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该根据训练规划拟定本地区村庄兽医训练方案。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则,优先确认村庄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村庄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正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医治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挂号机关回收、刊出村庄兽医挂号证: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的要求参与动物疫病防备、操控和熄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村庄兽医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原挂号机关应当回收、刊出村庄兽医挂号证:
第二十一条村庄兽医在动物医治服务活动中,违法运用兽药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村庄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则进行挂号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分应当将挂号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村庄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