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畜牧法是支持、规范和引导畜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新修订的畜牧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习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要求,统筹畜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草原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屠宰等生产经营行为,完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对于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修订畜牧法施行对今后一个时期整体谋划、全方面推进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精准把握新修订畜牧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为加快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畜禽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支撑。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振兴畜禽种业,规定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门槛,强化了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新修订的畜牧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抓好落实。要快速推进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各项措施,加大保护投入、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推动资源有效利用。要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深入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强化畜禽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要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和优势畜禽种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优先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和畜禽核心育种场。我部将快速推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统一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要求,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逐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要切实加强种畜禽质量监管,扩大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销售、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行为。
新修订的畜牧法,重点围绕压实属地责任、保障养殖用地和加大财政支持等方面,强化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与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法律规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快构建支持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长效机制。一要落实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要求。建立完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完善责任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要保障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本地区畜禽产品保供任务,在编制地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解决好畜禽养殖用地问题。要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搬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的,要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三要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对于确需清退的养殖场户,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四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法律明确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种畜禽质量安全检验费用、畜禽标识费用等纳入相应地方财政预算,完善信贷保险政策,加大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不断夯实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根据新修订的畜牧法,我部将抓紧组织制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办法制定过程中,请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全面总结基层经验,广泛听取一线养殖场户的意见建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份实际,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户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并做好与畜禽养殖场管理措施的衔接。近期,我部将全面梳理畜牧法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实施情况,对不适应新管理规定和形势变化要求的,抓紧研究制修订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畜牧法为契机,及时组织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渐完备畜牧业法治体系。
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宣传贯彻畜牧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规划,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通过培训、讲座、研讨等方式,面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畜牧法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